校党发〔2015〕4号
各党工委,各基层党委(总支、直属支部):
《吉林大学向党代表大会代表征求意见和通报情况工作实施办法(试行)》经2014年12月15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委会第115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
2015年1月22日
吉林大学向党代表大会代表征求意见和通报情况工作实施办法
(试行)
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党务公开,提高学校决策科学化水平,切实保障学校党代表大会代表(以下简称“党代会代表”)职责权利,增强党代会代表参与学校党的建设的自觉性和服务学校发展的能力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(试行)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向党代会代表征求意见、通报情况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。党代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与实施。
第三条 向党代会代表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:
1.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重大事项;
2.学校党的建设重要问题;
3.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、修改、废止;
4.学校党代表大会党委工作报告、纪委工作报告;
5.学校党委认为有需要征求意见的其他情况。
第四条 向党代会代表通报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:
1.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会议精神、文件;
2.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重大事项的决定;
3.学校党的建设重要情况;
4.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建立、修改、废止的情况;
5.学校党委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情况。
第五条 党代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向党代会代表征求意见、通报情况的组织工作。一般情况下,征求意见、通报情况工作由相关部门(单位)发起,具体联系及意见梳理、反馈工作由党代会代表联络办公室组织开展。仅向部分党代会代表征求意见、通报情况的,与党代会代表联络办公室协商后,相关部门(单位)可自行组织开展,征求意见、通报情况结果需报党代会代表联络办公室备案。
第六条 党代会代表联络办公室定期向党代会代表通报情况,遇有重大情况随时通报。通报情况应实事求是,有理有据。征求意见的工作应先在一定范围内形成统一意见,或提供不同的解决方案,再向党代会代表征求意见。
第七条 党代会代表意见是学校党委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,如未得到多数党代会代表同意,涉及的工作应暂缓开展,并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修改完善。
第八条 《吉林大学信息公开办法(试行)》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,不在通报或征求意见范围之内。
第九条 党代会代表所在选举单位向党代会代表征求意见、通报情况工作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转发范围:各党工委,各基层党委(总支、直属支部)